陈书琪
(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,北京 100081)
摘要:我国《反垄断法》实施期间,形成了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相结合的实施体制,但私人实施中突显出了一些问题,如小额分散受害人缺乏诉讼动力、重复诉讼等,不利于实现《反垄断法》保护竞争的宗旨,因此,我国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。通过借鉴国外集体诉讼制度的经验,构建我国集体诉讼的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、“选择退出”、举证责任倒置、律师激励和约束、鼓励和解等制度,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
关键词:《反垄断法》;集体诉讼;私人实施;公共实施
中图分类号:D922.294
文献标识码:A
文章编号:1673-2103(2020)06-0029-06
收稿日期:2020-10-08
作者简介:陈书琪(1996—),女,山东菏泽人,在读硕士研究生,研究方向:反垄断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