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宇
(中南大学法学院,湖南 长沙 410083)
摘要:作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,社会组织能充分发挥保护环境公益和调和多元价值的效能,但在司法实践中,高昂的诉讼成本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。为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,应当考虑将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转由社会分担作为对“败诉者负担”规则的补充,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,设定费用负担规则,限定最大支付限额,扩大基金来源并强化对基金的监督管理。
关键词:社会组织;环境公益诉讼;诉讼成本;公益诉讼基金
中图分类号:D922.68
文献标识码:A
文章编号:1673-2103(2021)01-0015-06
收稿日期:2020-11-27
基金项目: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“十三五”规划2020年度一般项目(GD20CFX06)
作者简介:周宇(1996—),女,贵州毕节人,在读硕士研究生,研究方向:环境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