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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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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视角下潘金莲婚姻悲剧原因探析(p12)

2016年09月07日 08:48  点击:[]

马雪子
(陕西理工学院文学院,陕西汉中723001)

摘  要:潘金莲的淫妇形象是特定社会和特定个人际遇的产物,随着社会对女性贞洁观念的放开与对女性个人需求的尊重,为潘金莲“翻案”的现象不断出现。由于潘金莲的悲剧是由古代社会男尊女卑、夫尊妻卑的伦理文化及伦理文化影响下的法律文化所决定的,所以潘金莲的悲剧是时代的产物,是不可避免的。
关键词:《水浒传》;潘金莲;武大;法律文化

中图分类号:I207.412
文献标识码:A
收稿日期:2016-01-15
文章编号:1673-2103(2016)04-0012-03

作者简介:马雪子(1990-),女,山西泽州人,硕士研究生,研究方向:中国古代叙事文学研究和法律与文学研究。
基金项目:陕西理工学院2015年创新基金项目(SLGYCX1507)

上一条:由人物塑造看香港电影《潘金莲》对《水浒传》的改编(p7) 下一条:《水浒传》中的酒文化(p1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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